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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轉讓協議效力

國有資產轉讓協議效力
涉及國有資產轉讓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對於涉及國有資產的經濟行為,包括股權轉讓在內,法律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以上就是關於“股權轉讓需要評估報告嗎”的介紹,一般情況下以上三種情形是需要在股權轉讓時出示評估報告的,但個人股權轉讓的評估報告並非強制性的,可有當事人雙方進行協商。需要提醒的是股權轉讓的評估報告要到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去辦理,要不然沒有法律效應。若還有疑問請登入律師365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他們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