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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和未經審判不得定罪原則有什麼區別

無罪推定原則和未經審判不得定罪原則有什麼區別
無罪推定原則和未經審判不得定罪原則有什麼區別
1、區別:
(1)、無罪推定原則針對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未經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決之前嫌疑人是無罪的,指控只能是“涉嫌”,而不能明確為罪犯。
(2)、未經審判不得定罪針對的是對審判程式和內容,即定罪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依法審判,未經法院審判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得確定任何人是有罪的。
2、含義:
(1)、無罪推定原則,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
(2)、未經審判、不得定罪原則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即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項原則的含義和要求:①只有法院有確定某人有罪行的權力。②在人民法院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確定任何人有罪。③人民法院的一切判決都必須是依法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