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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和擔保法管轄

民訴法和擔保法管轄
民訴法和擔保法管轄的規定是什麼的呢
 1.《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並非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比如:遺產糾紛案件,可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3.北京高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九條規定: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