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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牙科醫療糾紛代理詞是怎樣的

牙科醫療糾紛代理詞是怎樣的,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牙科醫療糾紛代理詞是怎樣的,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牙科醫療糾紛代理詞可以按照以下形式寫: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代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河南尚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金不換牙科的委託,指派我擔任金不換牙科的代理人。現依據本案事實和法律,提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所患慢性丙肝由被告的醫療行為造成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
(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雖然適用舉證責任倒致。但原告也有基本的舉證義務,原告要證明兩點:
(1)雙方存在醫患關係,
(2)因在被告處接受治療有被告造成損害的事實。庭審中原告只完成了第
(1)個舉證義務,但第
(2)個並未完成。首先,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2006年8月2日前自己沒有患有丙肝,這個證據必須有原告舉證,而不是被告。理由是:如果原告是在被告處輸血感染丙肝,因輸血前必須進行常規血液化驗,原告輸血前是否患有丙肝此證據理應有被告提供。但本案不能照搬,因牙齒正畸前根據口腔醫學臨床操作規範不需要常規血液化驗,病人就診前是否患有丙肝醫生無法掌握,醫療機構無法舉證,此證據必須有原告提供。其次,原告是以被告器械消毒不嚴、原告牙齒出血存在交叉感染起訴,從庭審調檢視,被告在給原告診療時各方面進行了嚴格消毒、原告的牙齒並未出血也不可能出血。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舉出反證,比如現場拍照、現場公證等證據證實器械沒有消毒就給原告用,牙齒出血原告有出血記錄等,這些證據應有原告提供,不能所有的舉證責任全部加到醫療機構身上。如果真是那樣的話,醫療機構將無法生存,將會全部關門,病人無處看病,也違背了證據規則的立法本意。因此說,原告應有基本的舉證義務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庭審中,被告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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