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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懷孕期間全員漲工資孕婦不漲如何處理?

一、孕婦懷孕期間全員漲工資孕婦不漲如何處理?

孕婦懷孕期間全員漲工資孕婦不漲如何處理?

漲工資是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法律只是規定了不得無故降薪,但漲薪並未規定要求全員一起漲,如果孕婦由於懷孕休產假或者影響工作,導致用人單位按照漲工資方案規定沒有同步進行調薪,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對於工作崗位必須採取同工同酬,否則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投訴維權。

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單位不得終止合同,而是應當續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單位單方面辭退處於孕期的勞動者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其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應該按照經濟補償金數額的兩倍計算。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於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二、孕婦懷孕期間可以調崗調薪嗎?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除非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無權單方面下調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進行調崗。

用人單位未與懷孕的勞動者協商單方面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以及工資標準的,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提醒廣大的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調整懷孕期間婦女的工作崗位以及工資待遇。

綜上所述,單位在懷孕期間調整工資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調整後的工資是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對於懷孕的職工應當適當減少其的工作的任務,並且不能強制要求職工加班,在職工休產假之後,是應當保留職工的職位,並向懷孕的職工發放基本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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