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險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6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未約定保險公司如何賠付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在實踐中,實際價值應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地的市場價格確定,沒有市場價格的,可以根據評估價格確定。 TAG標籤:訂立 標的 合同 合同事務 合同訂立 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