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放縱走私罪解釋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1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放縱走私罪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一)放縱走私案(第411條)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佝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放縱走私犯罪的;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為的;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TAG標籤:刑事辯護 走私罪 刑法法規 最高院 放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