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條第3款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4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刑訴法第三條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TAG標籤:婚姻家庭法規 第三條 婚姻家庭 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