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條是怎麼規定的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0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條是怎麼規定的第十條曾經在軍用船舶、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人員,或者持有其他國家、地區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船員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免除船員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內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TAG標籤:條例 政府資訊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 船員 徵地拆遷 第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