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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如何的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如何的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如何的
您好,關於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如何的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怎樣的
以沒有完成的建築物設立抵押權,抵押合同不能立即發生物權的效力,只能在當事人間發生債的效力。因為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還需要登記。對正在建造的建築物來說,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與抵押權的成立是有區別的。
首先,在建工程是以將來建成的工程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權只可能在建築物建成後才成立。也就是建築物抵押合同是以設定某種將來的權利為目的的合同,而不是現在就可設定某種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建建築物抵押是一種附帶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權利方可設立。
《民法典》沒有區分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生效,給實踐操作造成了很大的混亂。從通行的物權債權區分學說上看,合同行為是抵押權產生的必要條件,但不是直接產生抵押權的充分條件。作為物權,抵押權是否成立除了抵押合同外,還須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發生當事人雙方設定抵押權的權利義務,但抵押權不成立並不等於抵押合同無效。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押當事人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等;
二、抵押物的名稱、建築面積、處所;
三、抵押貸款或擔保債務的價款、幣別、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點、本息歸還方式;
四、抵押物意外毀損、滅失責任;
五、抵押物保險受益人;
六、抵押物的佔管方式;
七、抵押物被處分時受償人的順序;
八、違約責任及補救措施;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生效方式;
十一、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以中文書寫,以兩種以上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主。
在建工程的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是否必須同時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根據我國房地產法律中的“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保持一致的原則。銀行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應把整宗土地使用權與在建工程的建築物一併抵押,而不能僅僅抵押在建工程建築物佔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建築物的數量、面積、有關權證號碼等情況應在抵押物清單上載明。在建工程抵押應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抵押物登記證。銀行要密切關注在建工程的建設施工情況,根據實際及時辦理新增部分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續。當在建工程竣工,客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與客戶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按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設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存在建築承發包合同爭議的;
二、行政罰沒、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三、無擔保人的公益性質的(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在建工程;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定抵押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