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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拆遷爭議

法院拆遷爭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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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徵地拆遷補償爭議管轄法院是什麼

農村徵地拆遷補償糾紛如果需要提起訴訟,一般屬於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到第十八條對管轄法院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行政訴訟第一審案件是由基層法院管轄,但是,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當事人以案件重大複雜為由或者認為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可以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徵地拆遷的主體一般是區縣級政府,因此,很多第一審徵地拆遷案件就在中院審理,或者由中院指定轄區內其他基層法院審理,徵地拆遷案件管轄權關係重大,當事人遇到這類問題最好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