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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案例告訴你結果!,購房定金能退否

導語:在購買新房或二手房之前,購房者通常需要預交購房定金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是購房者有時候會因為頭腦發熱、一衝動交了定金或者是因為一些客觀原因無法購買了,這個時候,購房者最關心的肯定是交了定金如果不買房,定金還能退嗎?

購房定金能退否?一波案例告訴你結果!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劉潔勤律師 羅列幾種情況,告訴你交了定金後不買房,到底能不能退?

案例:林某看中一處樓盤,並在2017年4月1日與開發商甲簽訂了《商品房定購協議書》。林某於2017年4月1日交納購房定金20000元,約定林某應於2017年4月8日前攜帶認購書、身份證明及本認購書約定的第一期樓款到假的銷售中心與甲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

假設情況一:2017年4月6日,林某向甲提交了銀行按揭貸款所需相關資料。恰逢房價猛漲時期,2017年4月3日,林某再次前往甲銷售中心,但其與甲就認購書指向的房產發生爭議導致合同未簽訂。2017年4月7日,甲與他人就本案係爭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於2017年5月8日辦理了合同備案登記。林某訴至法院要求甲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商品房定購協議書》系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林某已按約支付了房屋定金,按時提供了銀行按揭所需資料且在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前往甲銷售中心與甲簽約,現本案係爭房產已另行出售,雙方簽訂《商品房定購協議書》無法履行,甲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本院對林某請求雙倍返還定金4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總結:因為賣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定金能退!不僅能退,還是雙倍返還定金!

比如賣方者一房二賣、不配合辦理過戶、不在約定時間籤正式合同、賣方未取得房屋銷售的合法證件、賣方

假設情況二:2017年4月6日,林某前往甲售樓中心向甲提交了銀行按揭貸款所需相關資料,並與甲針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協商,雙方因房屋交付時間發生爭議而未辦理簽約手續,甲在通知林某後將上述房產另行銷售他人。

法院判決:林某與甲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後,當事人應當就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契約進行協商,雙方因協商合同條款發生爭議導致不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契約的,應當認定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即使甲提供公示的合同文字以證明告知過林叨叨交房時間,但未能證明明確告知過叨叨,因此甲以林某違約不簽訂正式合同為由不返還定金,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採納。判決甲返還林某定金2萬元。

總結:如果雙方僅僅因正式合同、有關補充協議之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與房屋買賣合同內容無關,致使簽約不成的,則雙方不存在違約行為,賣房者應當將定金全額返還購房者,不涉及賠償問題。

假設情況三,林某交納購房定金20000元后,由於暫時籌集不到首付款,反悔不想要購買該房屋便未在約定時間到甲銷售中心簽訂《商鋪房買賣合同》,與甲協商未果,林某訴至法院請求反悔定金。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定購協議書》,林某有交付定金20000元的義務,且林某應於簽訂認購書後7日內前往甲營銷中心處就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事宜與甲進行協商。林某在交付購房定金之後,並未按約定時間到甲營銷中心處與甲協商簽訂買賣合同事宜,未積極履行協議書的義務,林叨叨怠於履行磋商義務,最終導致雙方無法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林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認購協議書所約定的違約責任,定金由甲沒收。

總結:由於買受人自身的原因,定金都被沒收。比如說簽訂了認購書反悔不買的;因個人徵信問題貸不了款的;如購房人故意拖延,不按照《認購協議》規定的日期前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屬購房人違約,開發商有權拒絕返還定金。

劉律師支招:你反悔不買房的時候,定金怎麼退?

重點要找開發商的漏洞

1.比如查開發商的資質,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不能對外銷售,屬於違法銷售,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

2.抓出“霸王條款”,很多開發商在合同條款上設下陷阱,也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購房者在反悔不想買方時,可以找出開發商制訂的不公平條款,要求其整改。一旦開發商拒絕,則造成簽訂協議失敗,所以不能“歸責與任何一方”,從而以此來向開發商要求退還定金。(記得收集證據比如錄音、錄影、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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