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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不是一定判決緩刑?,認罪認罰檢察院建議緩刑

認罪認罰制度下,檢察院根據被告人的表現,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給出量刑建議,通常在辯護律師見證下,當事人都會接受,尤其是量刑建議是“緩刑”的情況下。

認罪認罰檢察院建議緩刑,法院是不是一定判決緩刑?

大部分被告人會認為,既然我簽了具結書,法院一定會同意適用緩刑,我就不用去看守所或監獄服刑了。實際情況是不是這樣呢?

答案是不一定。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是建立在“認罪認罰”基礎上的,但是法院在審理的時候,還要遵循“證據裁判原則”,要根據法庭調查確定的證據還原案件事實,並在此基礎上定罪量刑。如果法院認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太輕或太重了,會予以糾正。

在認罪認罰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一定記住幾點:

第一,  既要認罪還要認罰。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以後,被告人一般會取保候審,在開庭之前很長一段時間,都是“正常生活”,如果量刑建議是“緩刑”,通常的心理是覺得我沒事了,有了“保底”的心理,被告人會嘗試在法庭上再為自己爭取一下,期望法庭能夠再減輕處罰。這是不可取的,因為法庭會認為既然你不認罰,就不是認罪認罰,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就作廢了。

第二,  認罪認罰具結書籤訂的時候,可能違法犯罪的事實沒有完全查清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檢察院當時查明的違法所得是10萬,被告人退款以後,簽了具結書。但是在提起公訴的時候,檢察院進一步查明的違法所得的金額可能是30萬。這個時候,要構成認罪認罰,被告人就需要再退20萬。(其實違法所得是多少,被告人一直是知道的)。

第三,  一定要按時出庭,不要玩“失蹤”或找藉口不出庭。取保候審,關鍵是“候審”,不要逃避。不出庭的後果是嚴重的,這裡不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