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標準 普法法律網 合同訂立律師解答 1.8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TAG標籤:締約過失 合同訂立 合同事務 責任 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