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後怎樣處理

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後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一、在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解除後如何處理租賃合同無效時,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租賃物並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佔有使用費。
租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房客可以申請退房,房屋租賃恢復到簽訂租房合同之前的狀態,房客應將房屋恢復到出租前的狀態。
二、租賃合同無效,轉租合同是否有效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的效力應當分別審查,即分別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合同效力進行各自審查。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並不必然無效。
租賃合同無效,次承租人是否可以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訴訟中直接要求承租人或出租人賠償賠償裝飾裝修物損失或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如果被確認為無效或撤銷,次承租人要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賠償裝飾物損失或承擔違約責任的,該主張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糾紛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併主張,次承租人應當就其主張另行。
如果判決次承租人騰退房屋的,應當詢問次承租人是否就裝飾裝修物申請採取必要的證據保全措施,次承租人為保護其權益也應當主動向提出以鑑定等方式對裝飾裝修物價值進行證據保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和本解釋第七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的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