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責任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一、環境汙染責任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環境汙染責任是指汙染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方式,汙染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依法不問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環境汙染責任的特徵包括:
1、以無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
環境汙染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即汙染者只要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無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2、實行因果關係的推定
只要因環境汙染髮生糾紛,就推定汙染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汙染者負有證明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3、汙染者與第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即便環境汙染是因第三人的過錯所致,汙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權責任,而應與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環境汙染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環境汙染行為:
(1)作為和不作為;
(2)包括生活環境汙染和生態環境汙染。
2、須有客觀損害事實:
(1)《環境保護法》規定為“造成他人損害”
(2)《民法典》規定為“造成損害”。
3、須有因果關係:
(1)實行推定因果關係規則;
(2)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汙後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汙行為所致。
三、環境汙染責任如何承擔?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汙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2、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
(1)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2)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汙染責任簡單來說就是企業汙染環境,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環境汙染責任適用於無過錯原則,只要企業有汙染環境的事實,就要被處罰,不管這種行為是否有意還是無意。在環境汙染案件中,汙染環境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