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糾紛

電子商務貿易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什麼?

電子商務貿易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什麼

電子商務貿易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什麼?

電子商務貿易糾紛的解決途徑有以下兩種:

如果發生糾紛,可以訴諸法院,也可仲裁解決。因電子商務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在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按其約定的地點管轄。

如電子商務涉外,形成涉外訴訟,當事人可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也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在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委員會,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

第五十八條 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賠償後向平臺內經營者的追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資訊,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

第六十條 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六十一條 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燬、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建立爭議線上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根據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貿易糾紛,一旦發生糾紛之後,一定要儲存好相關的證據,可以選擇投訴舉報或者是選擇協商調解。實在沒有辦法解決的話,也是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方式解決,根據仲裁結果來進行賠償,不同意的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