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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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加名的相關規定流程有哪些?

婚前財產加名的相關規定流程有哪些?

很多人在婚前都會要求另一半在財產中加上自己的名字以此來求得安心,其中更是以房產最為被看重,很多丈母孃就會要求男方在結婚前把房產加上女方的名字。那麼婚前財產加名需要什麼流程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婚前財產加名的相關規定吧。

一、婚前財產的認定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領取結婚證前就已合法取得的個人財產。

其主要包括: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

3、婚前財產在婚前產生的孳息;

4、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

5、一方婚前所有的個人生活用品。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二、婚前個人房產的房產證上加名

婚前個人全款出資購買房屋,出資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屬於出資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在房產證上加名,則使被加名人取得房屋的部分產權。

目前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實現加名:

一是贈與:

先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的贈與公證,然後到財稅部門辦理完稅或免稅手續,再到市國土房管局的測繪部門出具測繪附圖,最後持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完稅或免稅證明、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贈與公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市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贈與登記,增加被加名人為房屋共有人。

當贈與的物件為自己的配偶,則不需要辦理贈與公證。

二是買賣:

選擇將房屋的部分產權賣給被加名人。持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市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轉移登記,增加被加名人為房屋共有人。

三是析產:

以房屋析產登記增加房屋共有權人僅適用於夫妻之間。房屋產權人擬在房產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贈與、買賣方式外,還可選擇房屋析產登記。

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的夫妻析產公證手續,然後到財稅部門辦理完稅或免稅手續,再到市國土房管局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附圖,最後持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完稅或免稅證明、夫妻析產協議書、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市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屋析產登記,增加被加名人為房屋共有人。

無論採取是上述哪一個方式,最終的法律後果是使得被加名人對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房屋成為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共同共有的房屋,產權份額與出資比例是無關的,離婚財產分割時應該一人一半。然而在司法實踐的判例中,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方式,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一些法官還常常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實際產權份額不足一半。

主要法律依據:

1、《婚姻法》

第8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從上面的資料可以看出婚前財產加名由於沒有結婚證等證件只能通過贈予、買賣和析產三種方式來實現,財產加名後加名人就會對財產享部分產權,同時在離婚時將會對這些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而對於不加名的婚前財產則歸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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