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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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自動離婚財產分配辦法是怎樣的?

兩年自動離婚財產分配辦法是怎樣的?

夫妻雙方感情出現問題後,很多人會選擇分居一段時間。按照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申請自動離婚。對於雙方來說,在離婚的時候最關心的應該是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的問題。那麼,兩年自動離婚財產分配辦法是怎樣的?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簡單瞭解。

一、兩年自動離婚財產分配辦法是怎樣的?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因為自動離婚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兩年自動離婚財產分配應該按照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的原則進行。在分割的時候,也要適當照顧子女及女方的利益。像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購買房產及生產經營所得等,都屬於共同財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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