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離婚財產保全機制?
一、什麼是離婚訴訟財產保全
為防止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離婚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
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
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儲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於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離婚訴訟財產保全需要擔保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
財產保全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
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係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1、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
2、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現在很多人都把個人的利益看的太過於重要,所以很多人在結婚了之後,甚至會出現轉移財產的行為,我國婚姻法中,對於這樣的行為有一個救助機制,就是財產的保全,就是為了防止出現非法的轉移財產導致當事人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