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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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涉及第三人財產怎麼辦

離婚糾紛涉及第三人財產怎麼辦

一、離婚糾紛涉及第三人財產怎麼辦?

離婚糾紛涉及第三人財產雙方應該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由法院進行裁定。依據我國規定,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處理好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而在實踐中因共同財產分割產生的糾紛是非常多的,如一方隱匿、轉移共同財產等問題。

二、相關法律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三、分割夫妻財產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財產。原1980年對此項規定的表述是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離婚,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修改中特別強調了對子女權益的保障,將其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優先考慮的因素,將原條文中“女方權益”和“子女權益”的先後位置作了調換,修改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否要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

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於在離婚時涉及第三人的財產的,需要先歸還其財產,或者是先償還債務,否則是不能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對於第三人同意的,也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將協商的內容以書面的形式進行記載,然後就可以先辦理離婚手續,再處理該第三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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