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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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妻子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妻子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後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

可見,儘管是夫妻之間的這種看似親密無間的關係。但是,相應的財產權利也是應該相互尊重的,妻子和丈夫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都必須要徵得對方的同意。無論是在雙方感情非常好或者是感情破裂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都不是可以任憑其中一個人隨意處置的,哪怕不經對方同意就轉移給了孩子也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