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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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賣夫妻財產善意第三方需要退回嗎

一、私自賣夫妻財產善意第三方需要退回嗎?

私自賣夫妻財產善意第三方需要退回嗎

私自賣夫妻財產善意第三方不需要退回,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二、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或妻子一個人並沒有絕對的處置權,法律上的規定是,第三人如果不是善意取得的,明知道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只跟丈夫或妻子一個人籤房屋買賣合同的必須要退回,但善意取得的話,法律上是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