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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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管轄權相關法條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管轄權相關法條有哪些?

一、離婚財產分割管轄權相關法條有哪些?

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於雙方曾經的婚姻關係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併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二、解決婚後財產糾紛的方法

1、約定優先原則。契約自由是財產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完善夫妻財產製應進一步體現的精神。約定財產製正是這一精神的具體體現。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這也是訴訟法上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重要體現。法官只有在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問題上出現爭議時,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但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是自願、善意、合法的,沒有規避法律、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則,該約定屬於無效。

2、平均分割原則。在我國,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分割時,夫妻應該平均分割財產,即一人一半。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婚姻過錯也應該與夫妻財產的分割相聯絡。在離婚案件中,追究當事人的過錯,並將其作為一種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通過多分或少分夫妻財產的方式對有過錯的當事人進行懲罰,對無過錯的當事人給予補償。

4、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原則。在社會上,相對於成年男人而言,婦女、兒童、老人處於弱者地位,因此社會有必要強調其權益的維護,順應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時代潮流。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財產分割的管轄法院應當在被告居住地的法院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離婚訴訟案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實際上,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相關規定的,可以首先在司法機關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就無須進行訴訟解決,也減少了男女雙方對相關事件的關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