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財產分割/列表

結婚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一、結婚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結婚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處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哪些?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男女雙方在通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組建家庭之後,若是對工資、住房公積金、轉業費等收入沒有特殊約定的,那麼從結婚時起,獲得這些收入之後,若是沒有獲得對方的許可,是不得擅自將這些共同財產用於商業投資的。

TAG標籤:夫妻 共同財產 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