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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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怎麼處理?

一、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怎麼處理?

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怎麼處理?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又區分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夫妻雙方均有權做出,是一種當然的代理權,一方所做的決定就當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見,他人可以認為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決定,多指夫妻對比較重大的共同財產作出的處理決定。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額財產贈與婚外第三人的,該贈與行為無效,配偶一方可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但是返還全部,還是部分?各地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個人支援全部返還的意見。

夫妻共同財產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雙方約定的除外。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雙方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在沒有重大理由或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按份額分割共同財產。應該強調的是,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有關係終止時,方才可以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且該分割時的份額判定上,並不必然是五五分處理。故,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當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在夫妻雙方的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支配需要由雙方共同來進行決定,不能單有藝人來進行相關決定。在進行決定的時候雙方最,雙方最好進行相關商議,如果沒有通過商議而擅自進行處理的話,夫妻有權要求另一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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