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財產分割/列表

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是怎樣的

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是怎樣的

可能大家都知道,在夫妻財產中不僅僅是有共同財產,其中還包括了夫妻個人財產。一般對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處理是不一樣的,其中屬於個人財產的部分,在離婚的時候就不可以進行分割。那到底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前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這種情況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內,因為遭受身體損害而得到的賠償,只屬於殘疾人個人,是殘疾人個人的財產;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種情況下,只能是明確規定屬於一方的,才是夫妻個人財產。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贈與的情況,沒有明確說明的,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個人的衣服、鞋帽、手錶等等;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項是兜底條款,應對一些新的財產型別。

二、離婚後房子如何處理

(一)對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由於夫妻財產共同製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再加上目前我國城鎮居民住房相對緊缺,而房屋通常又具有升值潛力,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大多數夫妻離婚時均主張要求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都同意採取競價方式處理房屋所有權歸屬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以公開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對該房屋的分割按照當事人雙方協議的辦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數額的補償;或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照房屋的最高競價價格判決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對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對房屋所有權提出主張,在對方不持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由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當事人取得,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數額,參照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的評估價值進行確定。

(三)對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在少數離婚訴訟分割共同財產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特別是福利性房屋都不願意主張所有權,而是想取得一定的房價款補償後再另行選擇購買房屋。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通過委託拍賣機構對雙方爭議的房屋進行拍賣後再行分割。

很明顯,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與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不一樣的,同時我國對這二者財產的態度也不一樣,畢竟夫妻共同財產屬於雙方共有,如果兩人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話,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才行。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

TAG標籤:夫妻 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