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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婚母親怎麼爭取孩子撫養權?

一般離婚母親怎麼爭取孩子撫養權?

在正常的婚姻關係中,撫養權的歸屬或責任的歸結較少引起爭議。只是在夫妻離婚時,基於法律規定的在達成離婚的合意或判決離婚時,必須對財產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一併解決的情況下,夫妻間出於不同的考量,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是出於親情的考慮,希望能與孩子共同生活。但也不乏為了爭取更多的財產,以撫養權的讓度為交換。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8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入的證明。

夫妻雙方在進行離婚的時候,應該將撫養權進行協商好雙方之間對於子女撫養,應該是考慮子女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條件來進行確定。如果需要爭奪撫養權的話,必須要將自己優於對方的條件說明清楚,然後交由法院來進行考察,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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