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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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離婚協議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家庭暴力離婚協議書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家庭暴力離婚協議書:

男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民族:

女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民族:

男方 與女方 於 年 月 日在 登記結婚,結婚證號:。婚後無子女。因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就離婚、財產分割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離婚。

二、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

三、婚姻存續期間無債權、債務

四、雙方均無精神病史,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登記後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