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離婚協議書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家庭暴力離婚協議書:
男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民族:
女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民族:
男方 與女方 於 年 月 日在 登記結婚,結婚證號:。婚後無子女。因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就離婚、財產分割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離婚。
二、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
三、婚姻存續期間無債權、債務。
四、雙方均無精神病史,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登記後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