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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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糾紛包括哪些?

一、婚姻家庭糾紛包括哪些?

婚姻家庭糾紛包括哪些?

婚姻家庭糾紛主要型別可以分三大階段,婚約同居糾紛、結婚糾紛以及離婚糾紛(離婚糾紛本身又包括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一系列的矛盾糾紛)。

二、產生婚姻家庭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1、感情基礎薄弱型。

一些青年男女片面認為《民法典》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修改、實施都很寬鬆很人性化了,相互見面一有好感,既不對對方進行深入瞭解,也不顧及父母及親友的勸阻,便一見鍾情地走到了一起。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雙方的個性及缺陷明顯表露出來。"認識時間短,相互缺乏瞭解"等等就成了他們解除婚姻關係或提出離婚的理由。這一"閃婚"型別往往是來也匆匆,去也匆匆。通過調解,揮手告別的多,調解不成或判決不離的少。

2、喜新厭舊型。

在這一型別中,無論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關係或離婚,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自己原居住地條件惡劣,家庭比較貧窮。近年來,外出務工,擁有了財富,便揚眉吐氣,對原配物件覺得有些"土氣",跟自己"門不當,戶不對了解決",寧可多給對方一些財物,將對方打發了事,根本不顧及對方當事人和孩子的感受。

3、觀念淡薄型。

一是婚育觀念淡薄。對自己的未來沒有規劃,"有奶便是娘,有錢便有家".一些好逸惡勞、貪圖享樂的無知女性認為"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只要對方能使自己過得瀟灑,跟誰在一起生活都行,哪怕是揹著丈夫當"二奶"也在所不辭。一些玩世不恭的男子認為,自己有了錢,應當好好地享受一番,忘記了家中還有老人、妻子、兒女,在外燈紅酒綠,花天酒地。二是法治觀念淡薄。對法律、法規片面理解。在農村,"只要分居兩年以上婚姻關係就自然解除了"這一說法極為普遍,"結婚自願,離婚自由"被曲解成沒有限制條件的了。非法同居、無效婚姻、重婚等等,不同程度的引發糾紛,甚至離婚。借婚索財、包辦、買賣婚姻現象也時有發生,這些都埋下了婚姻糾紛隱患。

4、寂寞難耐型。

改革開放後的頭幾年,"留守女"較多。目前,一些中青年女性也不甘示弱,紛紛外出務工,"留守男"和舉家外出的現象日益增多,為爭著外出務工而發生家庭糾紛的現象也屢見不鮮。目前,外出打工家庭有單一外出、雙雙外出、輪流外出三種情況,無論那一種,夫妻雙方都難以有相聚的機會,長期的分居生活,難以培養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這種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經得起外界環境的衝擊就可想而知了。天長日久,產生了婚外情或者一方長期外出打工不歸,對家庭、孩子不管不問。"留守者"認為對方在外優哉遊哉,自己則承擔了家庭沉重的負擔,心理失去平衡。舉家外出者也是如此。被申請人或被告"不履行××職責,不盡家庭義務"就成了不甘清貧,難耐寂寞者提出離婚的藉口。

5、家庭暴力型。

在這一型別中,從夫妻的性格上看,夫妻兩個要麼都是性情暴躁者,遇事都"剛",很不冷靜;要麼都是性情孤僻者,遇事都"柔",長期打"冷戰".這樣有"剛"無"柔",或有"柔"無"剛",剛柔不濟。前者疏導及時,化解及時,複合的多,分道的少,後者則不然,"冷戰"一長,就破鏡難圓了。從糾紛的來源上看,以家庭經濟收支失衡、教育子女的方式不同引發的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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