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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什麼時候算分居兩年

從什麼時候算分居兩年

夫妻在分居離婚的時候需要注意一個分居時間,我國法律規定必須是以感情不和而持續分居兩年或更長時間的,才有可能判決夫妻離婚。那麼一般從什麼時候算分居兩年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從什麼時候算分居兩年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二、如何證實分居事實?

儘管分居事實客觀存在,但是口頭提出的證據是不容易被法庭採信的。所以,要證明夫妻分居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必須蒐集和掌握相應的掌握來證明存在分居的事實。那麼,如何證實分居事實,或者說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哪些呢?一般情況下,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若是口頭協議的,就必須取得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或者證人證言。雙方的親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證言來作證,當然,證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還需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當然,以上五點只是提供了一般證明分居事實的情形。具體的案件要具體分析,才能得到針對性地解決。只要是所舉的證據能在質證完畢被法庭採納,就達到了證明分居事實的目的。

關於從什麼時候算分居兩年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持續分居了兩年,否則的話法官是不會做出離婚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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