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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管轄法院是哪裡?

一、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管轄法院是哪裡?

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管轄法院是哪裡?

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管轄法院,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撮合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管轄。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法院管轄。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於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專門法院管轄。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擔保物權案件的審理程式是什麼?

1、提出訴訟,文書形式以裁定書辦理。

2、辦理審查。審查主體: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法院管轄範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時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3、審查內容。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範圍、被擔保的債權範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一併審查。

4、審查後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擔保物權的案件管轄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可以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特別是有關管轄法院的具體範圍也是需要對擔保特權的範圍進行合法的審查的,不符合條件是無法提出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