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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後撤銷婚姻有記錄嗎

領證後撤銷婚姻有記錄嗎

在當今社會中,離婚變得越來越常見,離婚的人裡有很大一部分人都是結婚領證一兩個月就後悔,可是世上哪裡有後悔藥。撤銷婚姻和離婚都會伴隨著我們的檔案。有的人就好奇了,那麼領證後撤銷婚姻有記錄嗎?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來解答這些跟撤銷婚姻相關的疑惑。

一、撤銷婚姻有記錄嗎?

領證後撤銷婚姻是有記錄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怎樣撤銷婚姻登記?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式辦理。

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宣告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式

(1)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宣告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這毫無疑問是存在記錄的,而且會一直伴隨著我們的檔案資料。總而言之,婚姻是人生大事,所以我們一定要謹慎對待婚姻,如果遇到關於撤銷婚姻的問題,也可以找365律師來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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