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實質要件中的自願要件 普法法律網 結婚 1.4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結婚的必備條件:(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的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3)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結婚的條件:(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TAG標籤:婚姻家庭 結婚 要件 實質 自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