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可以起訴家暴嗎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隨著婚姻關係的結束,財產混同的情況已經消除,此時家暴雖已結束,但其造成的損害結果如傷殘仍在持續。依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6條的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的,依據第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在離婚訴訟中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另行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損失,這不僅體現了婚姻家庭主體的平等性,也有效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所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向法院起訴家暴,要求損害賠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離婚後是可以起訴家暴的,但是會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必須在一年內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司法解釋一>第30條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