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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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被受理的離婚案件如何撤銷?

一、已經被受理的離婚案件如何撤銷?

已經被受理的離婚案件如何撤銷?

1、已經被受理的離婚案件可以由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二、如何寫撤訴申請書?

(一)撤訴申請書寫作要點

1、首頁上方註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和可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公民,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案由:應寫明申請人撤訴申請所指向的原訴訟的案由、時間

(二)寫明撤訴請求與理由。

製作時應首先闡明申請人是撤訴的原因,當事人撤訴原因有很多,如: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對方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上訴人願意服從原裁判等。然後提出撤訴的請求。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申請日期。民事撤訴撤訴申請書寫作時,應注意:申請人撤訴的理由應寫清楚,因為撤訴申請只有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才發生終結訴訟的法律效力,所以撤訴理由應寫清楚,而且合法。此外,如果起訴或上訴時附送證據,需要請求發還的,應在撤訴請求與理由後寫明退還證據。

三、離婚撤訴需注意哪些事項

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會裁定準予撤訴:

1、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4、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公民若是提出了離婚請求,且此請求被法院受理了,通常情形下法院是會在限定期限內審結離婚糾紛的。若在此期限內,男女雙方突然都不想離婚了,或者是說已經採取協商的方式確定了離婚各項事宜,那麼原告需要按照規定,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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