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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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以前的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以前的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關於事實婚姻,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

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規定。該規定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作為劃分的依據。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

1994年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要想離婚時享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這樣,當事人之間就沒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只享有同居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如夫妻財產權、繼承權等。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在1994年之後的事實婚姻都不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一般都會被認定為同居關係,根據同居關係,如果進行相關的解除的話,首先雙方可以對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育有子女的話,可以對撫養權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下可以進行相關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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