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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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監護權只屬於一方另一方還有監護權嗎?

一、離婚後孩子監護權只屬於一方另一方還有監護權嗎?

離婚後孩子監護權只屬於一方另一方還有監護權嗎?

離婚後子女判給一方另一方還有監護權,離婚只能消除夫妻關係,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關係,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還是由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所以,父母離婚後,子女判給一方,只是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另一方仍有監護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監護權的具體內容

監護權的具體內容可以分為以下:

(一)人身監護權。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二)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實踐中,夫妻離婚時,對子女監護權歸屬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對子女監護權歸屬作出判決。離婚後,將孩子判給一方,另一方將孩子的監護權歸還給另一方。 但是對方也依舊是享有孩子的監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