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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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立案後流程怎樣辦理

一、離婚訴訟立案後流程怎樣辦理

離婚訴訟立案後流程怎樣辦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雙方爭議不大的,可以申請速裁,速度會快些。

時間的長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簡易程式審限是3個月,普通程式6個月。

二、離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關係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係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係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係始告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後確知失蹤人並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一婚姻關係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係不再恢復。這是鑑於人身關係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①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稱婚姻關係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而且關係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產分割,對子女的監護以及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②離婚的法律特徵:

A 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 ,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願。

B 離婚是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係。

C 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

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後的各種事宜事先達成協議,由法院批准。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大約超過95%),採取事先協議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決。

離婚的理由(條件)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

在我國這類離婚人員應積極的收集離婚證據,遞交人民法院進行辦理,確保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有我國的司法部門和民政部門進行辦理,確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審理機構按照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