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離婚/列表

二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的情形有哪些

二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當然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第二、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
第三、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離婚。
第四、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法院不判離婚。
第五、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法院不判離婚。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與軍人離婚,必須要軍人同意才能離,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或者軍人自己同意離婚,否則法院不會判離婚的。
第六、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法院不判離婚。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否則法院都不會判離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TAG標籤:離婚 判不離 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