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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軍人離婚案件的規定有哪些?

關於軍人離婚案件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對於一般公民的婚姻有一定的規定,如果是離婚也是一樣,例如什麼才算是夫妻共有財產,該如何分配,孩子歸誰撫養問題等等。法律對於軍人有特殊的規定,軍人是一種特殊的職業,所以需要在婚姻上給予保護。那麼關於軍人離婚案件的規定有哪些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以及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但這並不意味著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對於軍人的離婚,我國《婚姻法》有特殊的規定,一般的訴訟離婚案件採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如果夫妻有一方為軍人的,原告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夫妻雙方是否都是軍人進行分別規定:

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另外一方為非軍人的:

1、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非軍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人員(參考《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軍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非軍人住所地管轄。

首先便是如何分配財產,一般的財產與普通公民一樣分,但像軍人的傷殘補助金、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等都是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不過像軍人的自主擇業費、安置補助費等可以算是共有財產,離婚時可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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