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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有什麼限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一方由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再次起訴離婚,但是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則可以在六個月以後再起訴。

第二次起訴離婚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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