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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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哺乳期可以離婚麼?

一、我國哺乳期可以離婚麼?

我國哺乳期可以離婚麼?

哺乳期是可以離婚的,但是離婚必須由女方提出,或者是離婚由男方提出且符合非親生關係以及女方有暴力傾向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我國《民法典》對離婚規定有兩種方式,第一是協議離婚,第二種是訴訟離婚。

在哺乳期中,男方跟女方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離婚的話,是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的。

如果雙方未能就協商一致,那麼男方堅持要離婚的時候,男方就必須符合下面兩種情形:

首先第一種,男方發現小孩並非是自己親生的,那麼男方要證明自己與小孩之間並沒有親子關係,是需要提起親子鑑定,當親子鑑定的結果顯示與小孩並沒有血緣關係的時候。那麼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法院才會受理。

另外一種情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有明顯的或者說嚴重的暴力傾向,無論是男方對女方有嚴重的暴力傾向,又或是女方對男方,或者女方對小孩有嚴重的暴力傾向。那麼不提起離婚,將會使另外一方的人身安全或者小孩的人身安全受到影響。

那麼在這兩種情形的時候,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的話,法院才會受理。否則的話,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女方在哺乳期,也即是在分娩一年內,男方單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話,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的。

二、哺乳期離婚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哺乳期離婚的子女撫養問題

哺乳期內離婚子女的撫養:

1、《民法典》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醫學上認為一週歲以內的嬰兒處於哺乳期。

2、《民法典》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哺乳期無特殊情況不可以離婚實則是為了保護正在哺乳期的婦女方的合法權益,也是對男方的一種責任上的法律施壓。所以哺乳期離婚是為了限制男方,而哺乳期的女方則不受限制,隨時可以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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