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離婚/列表

民法典1092條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1092條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雙方離婚,不管是協商還是訴訟,都應該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有關規定辦理。那麼,民法典1092條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本站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一、民法典1092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條是對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他方財產的一方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該條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規定。規定的違法行為侵犯的物件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期間內夫妻所得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由此可見,根據民法典1092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一方發現對方轉移、損毀共同財產,給自己帶來損失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追究對方的責任。這告訴人們,分割共同財產要做到公正、公平,隱瞞收入不報最終被發現後只會給自己帶來不利影響。

TAG標籤: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