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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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子女的條件是什麼?

一、過繼子女的條件是什麼?

過繼子女的條件是什麼?

1.在孩子需要過繼的時候,被收養的孩子要符合以下條件。

(1)失去了父母,變成了孤兒的孩子。

(2)無法查詢到親生父母的被遺棄的嬰兒或者兒童。

(3)因為有特殊情況導致親生父母沒有能力去撫養的子女。

以上所提到的可以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均要滿足14週歲以下。

2.在孩子需要過繼的時候,收養孩子的一方應該要符合以下的條件。

(1)收養人無兒無女。

(2)有充分的能力對被收養人進行撫養和教育。

(3)身體不可以患有醫學規定的不能收養子女的重大疾病。

(4)法定年齡要滿足30週歲。

對於一般家庭的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個,但對於那些失去父母的孤兒或者身帶殘疾的兒童,還有被遺棄的嬰兒和被遺棄的兒童並且是被撫養在社會福利機構中卻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收養人即使家裡有孩子也是可以收養的,而且不僅僅是隻能收養一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二、過繼是什麼意思?

孩子的過繼指的是什麼呢?孩子過繼是在社會中的一種通俗說法。但是在法律上面是有專門的名稱,叫做養子女或者繼子女。我國現在所執行的婚姻法和繼承法當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關於過繼父母和過繼子女之間的關係,所以在日常生活的實際當中,親生子女和過繼子女之間經常會發生一些關於繼承的糾紛。一般情況下認為,如果需要確定過繼子女的法律地位,則需要考察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是否存在著撫養關係,同時也還要考慮過繼發生的時間和過繼時所產生的約定。

關於過繼父母和過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如果是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之前發生的過繼行為,並且過繼子女和過繼父母之間存在著撫養關係,那麼婚姻法中所提到的父母子女關係就可以用在繼子女和繼父母的身上,並且按照法律規定過繼子女和過繼父母之間存在著互相的繼承權,如果是這樣的情況,那麼過繼父母就要盡到贍養的義務。相反的,如果是在《民法典》之前發生的過繼行為,並且過繼子女和過繼父母之間並沒有存在撫養關係的,這樣的情況下,婚姻法中所提到的父母子女關係就不能用在繼子女和繼父母身上,雙方也就不會有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了。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民法典》之後產生過繼行為的,但是卻沒有登記收養的,過繼子女和過繼父母之間存在撫養關係或者不存在撫養關係,都不符合婚姻法中所提到的父母子女關係,所以過去子女和過繼父母也不存在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從這些說法可以看出,只有符合法律的事實收養才能稱之為有效的過繼行為。

如果已婚夫妻想要收養孩子的話,這樣的情況下就必須兩夫妻一起收養。如果是沒有結婚的男性想要收養女性的時候,兩個人之間的年齡差距必須要達到40週歲以上,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一些道德風險,損害到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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