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和女兒的贍養繼承是一樣的嗎
一、兒子和女兒的贍養繼承是一樣的嗎
不一定,根老人自己決定,遺產繼承與贍養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1、贍養年老父母是每個成年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和是否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沒有關係;
2、如果當事人對老人的遺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4、我國《繼承法》對繼承的範圍和份額規定得很明確,當事人可參照處理;
5、如果對繼承份額和繼承人的範圍有異議的,可以協商或者起訴解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老人的遺產有遺囑的根據遺囑進行分割,財產是老人的,老人想分給誰就分給誰,老人也可以把自己的財產不留給自己的直親,可以分給別人,也可以直接捐獻給國家。遺囑一般是在立遺囑人死後,遺囑才會生效,遺囑可以進行多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