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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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的原因有哪些

繼承開始的原因有哪些
繼承開始的原因只有一個:被繼承人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生理死亡對於我們來說並不陌生,就是日常生活中大家說的人死了,但對法律上的宣告死亡,大家可能接觸的不多。當一個人被法院宣告死亡,即使這個人沒有發生生理死亡,在法律上也認為他已經死亡了,繼承人可以開始繼承死者的合法個人財產。在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日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日期。當然,在“被繼承人”沒有生理死亡時,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是可以被撤銷的。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才會發生繼承,繼承人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被繼承人和繼承人之間不發生繼承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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