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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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怎麼執行撫養費

異地怎麼執行撫養費

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是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另外一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原告可以在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訴訟。故原告因與被告之間的撫養費糾紛發生爭議,原則上原告應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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