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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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情形

哪些是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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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離婚的同時,需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確定,其中就包括了撫養權和撫養費。但確定之後,日後也是有可能進行變更的,不過需要滿足規定的情形。那其中哪些是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情形呢?具體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是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情形

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在夫妻離婚時,按照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子女會被判歸一方撫養。同樣,在夫妻離婚後子女未成年之前,當撫養的一方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發生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怎麼收集變更撫養權的證據

在實踐中,一方若想從另一方手中奪回撫養權,需要提供以下證據證明,現在的撫養人的撫養行為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

1、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2、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3、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4、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5、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不管是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還是撫養費,在確定之後其實都是有可能因為一些客觀情形的變化而進行變更的。其中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情形由我國法律明確作出了規定,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一下,若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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