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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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訴訟主體是誰?

子女撫養費訴訟主體是誰?

在處理子女撫養費案件過程中,我們一定要謹慎地選擇適格的民事訴訟主體,否則立案庭可能會不予立案,那麼,子女撫養費案的訴訟主體是誰呢?下面,請大家馬上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下相關內容。

子女撫養費訴訟主體是誰?

在撫養費案件中,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對方撫育費給付不足時,只能以子女名義起訴對方要求增加,自身卻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將撫育費糾紛的訴訟主體規定為子女,是否具有合理性?

法律為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而賦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權利,這種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夠完善。權利人只有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才享有訴權,而原離婚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不足支付時,應由義務方對義務的承擔進行重新約定,而作為權利人的子女,其撫養費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權利就未實際受到侵害。進一步說,只要撫養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撫養義務,當原定撫養費不足支付時,應賦予原撫養子女的一方以訴權,因為新情況的出現是要求變更撫養費,這種變更屬於對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條款的變更。

其次,當一方不履行子女撫養費之給付義務時,申請執行的主體為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見,訴訟主體和申請執行的主體前後並不一致。

最後,若所有增加撫養費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訴,也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甚至耽誤其正常的學業或生活,且當子女作為訴訟主體時,往往引起子女與被起訴方的敵對關係,破環原本和諧的親情關係。這一立法設計不利於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護。

綜上,只有當父母雙方均不履行撫養義務時,讓子女作為原告,起訴要求父母雙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撫養費,才是最為理想的做法,而且也符合權利救濟的法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由上文可知,子女撫養費案件的訴訟主體分別是子女和被告。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只可以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歡迎你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將盡快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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